15 警察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為取得證據,對於原已犯罪者或具有犯罪故意者,得採取設計誘引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 後,予以逮捕
(B)對於常業類型犯罪,警察得採取隱匿、引誘或教唆方式偵查犯罪,不違反誠信原則
(C)以陷害教唆之不正當手段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自當予以禁止,而不具證據適格
(D)為查緝黃牛票,警察於網路上提供或利用機會加以誘捕,使販售黃牛票者潛在化之違章行為現形,於暴露違章事證後加以誘捕,屬於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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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80), C(37), D(479), E(0) #346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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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126
題目分析 本題主要考察警察人員在偵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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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9434
為查緝黃牛票,警察於網路上提供或利用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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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0685

B為何教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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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172

(D)釣魚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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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7879
對於常業犯罪,警察使用「引誘偵查」方式(如誘捕),如果能證明嫌疑人原本就有犯罪意圖,則不違反誠信原則,此類偵查方式是合法的
但若警察以不正當手段引誘無犯罪意圖之人犯罪,則構成「陷害教唆」,這違反誠信原則取得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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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引誘偵查釣魚辦案)
  • 定義:指警察針對原本就已有犯罪意圖,且已著手進行犯罪行為的嫌疑人,提供再次犯罪的機會,並蒐集證據。
  • 前提:必須能證明嫌疑人原本就有犯罪意圖
  • 例子:嫌疑人在網路平台已主動刊登召妓廣告,警察扮演嫖客與其聯絡並相約見面,在約定地點逮捕嫌疑人。
  • 判斷關鍵:犯罪行為是由嫌疑人自己主動發動,而警察只是提供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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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引誘偵查(陷害教唆)
  • 定義:指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的手段,使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因為警察的引導而產生犯意並進而犯罪。
  • 前提:警察是犯罪行為的發動者,使原本無犯意的人產生了犯意。
  • 例子:警察假冒嫖客上網召妓,在未確定對方原本即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以引誘的方式促成犯罪行為。
  • 判斷關鍵:犯罪行為的發動是因為警察的引誘,而非嫌疑人本身的主動意願。
  • 法律效果:此類偵查手段違法,所取得的證據因證據能力問題而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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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18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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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 1.警察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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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題 答案: (D) 題目: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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