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A)公務人員之外甥
(B)公務人員之外孫女
(C)公務人員之舅父
(D)公務人員之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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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660), C(190), D(193), E(0) #3460472
統計: A(119), B(660), C(190), D(193), E(0) #3460472
詳解 (共 4 筆)
#7264125

二等親以內血親、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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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452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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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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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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