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罰鍰之敘述,何者錯誤?
(A)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
(B)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 5 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
(C)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 5 日內,向原處分警 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D)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統計: A(179), B(539), C(690), D(93), E(0) #3460469
詳解 (共 7 筆)
第 56 條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6期繳納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6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根據現行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或是相關行政罰的分期繳納規定),法律設計是為了給予經濟困難者彈性,但並非僅限於「5 日內」。
以下為你整理關於**「分期繳納」**的正確觀念:
1. 申請期限的錯誤
* 錯誤點: 法律並未規定必須在「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 5 日內」申請。
* 正確規定: 通常是在處分確定後、移送強制執行前,或者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處分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申請。以交通違規為例,是在應到案日期前(或移送執行前)向裁決機關申請。
2. 誰可以申請分期?
根據《行政插件罰鍰勞務補償及分期繳納辦法》或相關裁罰準則,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者。
*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受重大財產損失者。
3. 受理機關
* 原處分機關: 在還沒被移送行政執行前,向原處分機關(如警察局、交通裁決所)申請。
* 行政執行分署: 如果已經欠費被移送執行了,則要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
行政罰鍰分期繳納重點表
| 項目 | 說明 |
|---|---|
| 申請條件 | 經濟困難、無力一次完納、天災受損 |
| 申請期限 | 處分確定後至執行程序終結前 |
| 分期限制 | 通常視金額大小決定期數(例如每期不得低於一定金額) |
| 違約後果 | 若有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機關會直接移送強制執行 |
? 總結 (C) 選項錯在哪?
(C) 選項故意設了一個 「5 日內」 的短時間限制,這在法律上並沒有根據。法律的目的是落實行政目的同時兼顧比例原則,不會如此苛刻地限制申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