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之項目,下列何者屬於純功能性物品應不予設計專利?
(A)能夠多元組合或連結的積木玩具,由於積木要按照其形狀規則結合,仍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B)摺疊椅,於使用時在外觀上可能產生複數個特定之變化,但這些變化都是為了因應其摺疊 功能,因此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C)不具實體形狀之電腦圖像,由於點選其圖像可使電腦執行特定功能,因此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D)一鑰匙條之設計,其設計特徵全然為因應另一習知之鎖孔的刻槽及齒槽特徵,屬於純功能 性物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2), C(1), D(9), E(0) #3145354

詳解 (共 1 筆)

#6838563

.(D). 專利法第 122 :

1.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藝易於思及時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3.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

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4.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

規定。 (習知就是大眾所知悉意思)

(正確答案為(D))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