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某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經聲請後法院為監護之宣告,乙為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事涉甲之隱私,乙不適合得知甲之護養療治
(B)乙係為公益執行業務,不得請求報酬
(C)法院於必要時,得命乙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
(D)乙代理甲進行遺產分割,應經甲之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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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2), C(474), D(54), E(0) #3204625
統計: A(2), B(12), C(474), D(54), E(0) #3204625
詳解 (共 2 筆)
#7049370
這題考的是《民法》中關於 「監護宣告」與監護人職權」 的規定。
重點在於監護與輔助制度的差異,以及法院對監護人之監督。
? 一、前提條件
題幹提到:
「某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乙為監護人。」
?所以本題屬於 監護制度(非輔助制度)。
→ 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
→ 乙是「監護人」。
→ 並不存在「輔助人」這個角色。
? 二、法條依據(《民法》第14章:監護)
| 條文 | 內容摘要 |
|---|---|
| 第14條 | 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不能為意思表示者,法院得為監護宣告。 |
| 第1117條 | 監護人應為受監護人之保護、照顧與財產管理,並得為醫療照護決定。 |
| 第1119條 |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定之。 |
| 第1121條 | 法院得隨時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報告,並監督之。 |
| 第1122條 |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為法律行為,無需他人同意。 |
? 三、選項逐一分析
| 選項 | 內容 | 判斷 |
|---|---|---|
| (A) 因事涉甲之隱私,乙不適合得知甲之護養療治 | ❌ 錯。監護人職責之一即為「照顧與護養受監護人」,須得知並協助其醫療事宜。 | |
| (B) 乙係為公益執行業務,不得請求報酬 | ❌ 錯。依民法第1119條,監護人「得請求報酬」。 | |
| (C)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乙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 | ✅ 正確。民法第1121條明定,法院可隨時命監護人提出報告。 | |
| (D) 乙代理甲進行遺產分割,應經甲之輔助人同意 | ❌ 錯。受監護人沒有輔助人;監護人可直接代理受監護人進行法律行為。 |
✅ 正確答案: (C)
?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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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完全無行為能力,由監護人全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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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具部分行為能力,需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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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監督監護人:可要求定期報告與財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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