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中對學習障礙的定義,下列何者為非?
(A)非因感 官、智能、情緒等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所直接造成
(B)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C)為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D)應參考心智科醫師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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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6), C(71), D(1050), E(0) #2576978

詳解 (共 2 筆)

#4489703

選項D-為情緒行為障礙之鑑定基準,並且應改為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九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十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C)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
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A)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B)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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