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僅規定於地方制度法,憲法並無相關規定
(B)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及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C)地方議會議員在開會期間或非開會期間於院內或院外之言論皆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D)地方議會議員在其言論免責權範圍內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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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8), C(1145), D(97), E(0) #2456108

詳解 (共 5 筆)

#4282857
釋字165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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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803

憲法§124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憲法§73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地方制度法§50

直轄市議會、縣 ()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釋字第 435

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

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範圍而應負刑事責任,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司法機關依民主憲政之常規,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遇有情節重大而明顯,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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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302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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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663
根據 地方制度法 第 50 條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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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243

§50

議員(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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