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此乃政治問題,非司法院大法官審查範圍
(B)立法院於何時行使人事同意權,純屬國會自治事項,並不違憲
(C)應許總統行使緊急處分權,先行任命監察委員,以免影響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
(D)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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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2), D(72), E(0) #35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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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6634970
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此乃政治問題,非司法院大法官審查範圍❌
釋字第 632 號解釋認為,雖然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具有高度政治性,但如果因此產生憲法上的爭議,例如特定憲法機關能否組成、職權能否行使,這便涉及憲法基本原則的維護,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並非純粹的「政治問題」而可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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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法院於何時行使人事同意權,純屬國會自治事項,並不違憲❌
- 釋字第 632 號解釋承認立法院對於同意權的行使程序和時程,享有一定的「國會自律」形成空間。
- 然而,這種自律權並非毫無界限。如果立法院的消極不行使,導致監察院無法組成並行使職權,進而破壞了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設計,就超越了國會自律的界限,構成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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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許總統行使緊急處分權,先行任命監察委員,以免影響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
- 釋字第 632 號解釋完全沒有提到總統可以行使緊急處分權來處理此一僵局。
- 此舉將會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原則,讓總統繞過立法院的同意權,並非憲法所允許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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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 釋字第 632 號解釋指出,憲法設置國家機關有其特定功能與目的。立法院的同意權是為了讓總統提名的人選能獲得民意支持,但其行使必須在維護憲政秩序的框架下進行。
- 如果立法院長期、消極地不行使同意權,導致監察院長達數年無法組成,完全停擺,這就使得憲法所設計的彈劾、糾舉、審計等監察功能形同虛設,破壞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體制,為憲法所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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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32 號 民國 96年8月15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解釋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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