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B)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C)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其工資補償責任後,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D)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9), B(220), C(813), D(2741), E(0) #3295836
統計: A(629), B(220), C(813), D(2741), E(0) #3295836
詳解 (共 7 筆)
#6201718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135
1
#7300744
(D)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ㅤㅤ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 (D)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ㅤㅤ
? 答案解析:為什麼 (D) 是錯的?
- 錯誤原因: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醫療屆滿 2 年仍未痊癒時,雇主有權選擇一次給付 40 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終結補償),來免除之後的「工資補償責任」。
- 關鍵點:法律是規定可以給「40個月工資補償」,並不是規定給「資遣費」。而且,給了這筆錢後,勞工的職業災害醫療權利(如醫療費用補償)依然存在,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如已喪失工作能力且符合退休標準),否則並非直接給資遣費了事。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不選它們的原因)
- ❌ (A)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
正確。這是為了保障勞工職災期間的生活費,讓勞工在家休養也能領到原本的薪水(原領工資)。 - ❌ (B)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正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受「絕對解僱保護」,雇主原則上不能開除勞工,除非工廠倒閉或因天災發生重大變故。 - ❌ (C) 給付 40 個月工資補償後,仍應補償醫療費用:
正確。這 40 個月的錢只是用來抵掉「每個月要發的工資補償」,但勞工看病的「醫療費用」,雇主還是要繼續付到勞工痊癒或確定不能痊癒為止。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口語解釋:這題在說什麼?
這題在考你「員工受傷了,老闆要負什麼責任」:
- 薪水照發:不能工作時,老闆要補貼原本的薪水(選項 A 對)。
- 不准開除:員工在看病期間,老闆不能隨便叫他滾蛋(選項 B 對)。
- 兩年大限:如果拖了兩年還沒好,老闆可以「一口氣給 40 個月薪水」來了斷每個月發薪水的負擔,但醫藥費還是要付(選項 C 對)。
- 不是資遣:這 40 個月薪水叫做「工資終結補償」,是用來解決長期領薪水的問題,不是叫你給資遣費把人趕走(選項 D 錯在名詞跟概念都不對)。
這題的核心概念是:職業災害是「補償」責任,不是「福利」,雇主必須負責到底直到法律規定的上限為止。
0
0
#7031212
(A)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B)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C)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其工資補償責任後,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D)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不是資遣費)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A)。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C、D)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