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最正確?
(A)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不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
(B)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六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C)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D)農舍得自行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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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636), C(1598), D(19), E(0) #393676
統計: A(87), B(636), C(1598), D(19), E(0) #393676
詳解 (共 5 筆)
#925141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29 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第二十九
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
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
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
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
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
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
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
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
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使用。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休閒農業設施,其建蔽率
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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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89124
這個超出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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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919567
?各選項解析:
(A) ❌ 錯誤
→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9條之1、第20條規定,
申請興建農舍者 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且應在農業用地上從事農業經營。
所以「不須具備農民身分」是錯的。
(B) ❌ 錯誤
→ 雖然這一項部分內容看似正確,但實際規定如下: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0條第1項:
-
農舍高度不得超過 三層或十二公尺;
-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之 10%;
-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330平方公尺;
-
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 8公尺。
→ 本選項誤寫為「四層或十六公尺」、「660平方公尺」,故錯。
(C) ✅ 正確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0條第3項規定: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D) ❌ 錯誤
→ 農舍不得任意變更使用。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規定,農舍如要變更使用,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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