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逾新臺幣 500 元之遺失物拾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失物拾得人在有人認領遺失物時,得請求不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
(B)遺失物在拾得後 3 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
(C)拾得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警察或自治機關得拍賣拾得物,而保管其價金
(D)所有人認領時,必須償還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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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972), C(45), D(188), E(0) #1438401

詳解 (共 4 筆)

#1487853

(A)(D)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B)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C)第 806 條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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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665
500元以下 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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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413

逾新臺幣 500 元是超過500元哦

民法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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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757
逾新臺幣 500 元之遺失物拾得,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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