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而將其帶往勤務處所之要件及程序規定?
(A)警察應填寫及交付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通知書
(B)警察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得依提審法規定聲請提審之意旨
(C)警察將行為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之時間,自攔停時起,不得逾 3 小時
(D)警察應立即向其所屬機關主管長官即警察分局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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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9), B(715), C(302), D(4378), E(0) #3255313
統計: A(799), B(715), C(302), D(4378), E(0) #3255313
詳解 (共 9 筆)
#626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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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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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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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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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774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持拋射式電擊器警戒,或以下列方式使用: (一)產生電弧聲響警示……
[不用報告長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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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309
(D) 警察應立即向其所屬機關主管長官即警察分局長報告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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