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書應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B)對於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C)凡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憲法法庭得受理之
(D)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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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9), C(7), D(8), E(0) #3505849
統計: A(1), B(69), C(7), D(8), E(0) #3505849
詳解 (共 3 筆)
#6597127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qrynoresult.aspx?lsid=FL000849&no=59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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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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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687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聲請書應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這是聲請書的法定必備記載事項(參照《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聲請人必須具體說明究竟是「法律(法規範)」違憲,還是「法院的見解(裁判)」違憲,並指出對應的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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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 (聲請書應記載之事項)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A)。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
(B) 對於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本身,認有抵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大法庭之裁定見解」 是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若該見解或適用該見解的判決有違憲疑慮,人民依然可以針對該裁判聲請憲法審查。
- 法律並沒有規定「適用大法庭見解」的判決就不能聲請,否則將產生憲法保障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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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I.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B),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II.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D)不變期間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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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凡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憲法法庭得受理之✔️
- 這是憲法法庭的受理門檻(參照《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
- 為了避免憲法法庭淪為「第四審」,法律規定案件必須具備「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法庭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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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 I.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C)。 II.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III.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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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這是聲請的時效規定(參照《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
- 人民必須在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的 6 個月內提出聲請,此為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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