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藥師法規定,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多少?
(A)五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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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64), C(52), D(1502), E(0) #3380038
統計: A(111), B(64), C(52), D(1502), E(0) #3380038
詳解 (共 7 筆)
#6292624
5.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各委員會組成整理:
| 人數 | 組成 | 要求 | |
| 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 | 11-17 | 醫、藥、法、社 | 法+社≥ 1/3 |
| 藥師懲戒委員會 | 7-15 | 藥、法、社 |
非民代
法+社≥ 1/3
|
| 人體試驗委員會(for藥品) | ≥5 |
具醫學背景的專業人員、社
|
科學背景者≥1
非試驗機構成員≥1
|
| 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for醫材) | ≥5 | 法、社 |
非臨床試驗機構成員≥ 2/5
任一性別≥ 1/3
|
| 罕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 | 政府機關代表、醫、社 |
具罕見疾病臨床治療or照護經or研究之醫事學者專家≥ 1/2
單一性別≥ 1/3
|
|
| 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 | 14-18 |
有關機關代表、醫藥衛生法律學者專家、社會人士
(由部長聘,聘期2年)
|
任一性別≥ 40%
|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 | 19-25 |
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社
(由中央聘)
|
法+社≥ 1/3
單一性別≥ 1/3
|
法:法學專家/社: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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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8872
表格整理
| 法規名稱 | 委員會名稱 | 委員人數 | 構成要求 |
|---|---|---|---|
| 藥師法 第21-2條 |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未明確記載 | 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的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不得少於1/3 |
| 藥害救濟法 第15條 | 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 | 11至17人 | 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1/3 |
|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4條 | 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 | 未明確記載 | 由政府機關代表、醫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至少1/2以上為具臨床治療、照護或研究經驗之醫事學者專家;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 |
| 人體研究法 第7條 | 倫理審查委員會 | 至少5人 | 包含法律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機構外人士需達2/5以上;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 |
| GCP(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3條 | 人體試驗委員會 | 至少5人 | 應有醫學背景與非醫學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至少一位非科學背景、至少一位非試驗機構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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