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股東召集或請求召集股東會之說明,何者錯誤?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B)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C)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D)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股份之股東,始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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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2), C(57), D(144), E(0) #28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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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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