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我國警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法主要規範警察事務相關之管轄、任務分配等事項,故有基準(本)法性質
(B)警察法第 9 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此處之依「法」係指警察法本身
(C)警察法具有針對具體警察職權要件程序為規定之作用法性質
(D)警察在職權行使上可以僅援用警察法中之警察任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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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5), B(738), C(206), D(110), E(0) #2353388

詳解 (共 3 筆)

#4344551

V(A)警察法主要規範警察事務相關之管轄、任務分配等事項,故有基準(本)法性質


正確


警察法的性質為「單純」「組織法」,不具備「行為法」,不得做為直接限制人民權利的直接依據。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70

 

解釋字號

釋字第57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解釋爭點

玩具槍管理條例及內政部公告之管制規定違憲?

 

 

 

理由書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B)警察法第 9 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此處之依「法」係指警察法本身

 

 

 

依法係指由警察法所制訂的額外相關法規或其他警察業務法規

 

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等警察業務法規

 

 

 



包含預防犯罪(行政警察)、防止危害(行政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

 

 

警察雙重作用、警察雙重功能: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行政警察)


 

 

 

(C)警察法具有針對具體警察職權要件程序為規定之作用法性質



警察職權行使法

 

 

 

不正確


警察法僅是單純之組織法,不具有行為法、作用法之性質


具體警察職權要件程序為規定之作用法性質: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70

 

解釋字號

釋字第57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解釋爭點

玩具槍管理條例及內政部公告之管制規定違憲?

 

 

 

理由書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D)警察在職權行使上可以僅援用警察法中之警察任務為依據



不正確


得透過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行政協助」,透過其他法律,行使職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2

警察法 第 2 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持公共秩序,護社會安全,止一切危害,進人民福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9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行政協助職務協助

 

I.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II.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III.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IV.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V.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VI.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VII.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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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220
B)不單指警察法,而是警察法規有關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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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310

(C)選項補充

釋字570號理由書節錄: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主管機關,依警察法第二條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命令。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應受前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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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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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本)法性質 不是特別法 故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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