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某日,派出所警員甲在值班時,有一名東南亞女子乙到派出所報案,指述其遭先生家暴,有關甲 的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A)由於乙的中文溝通能力不佳,因此評估須尋求通譯人員到派出所協助,甲除製作相關書面紀錄,並應記載協助之通譯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
(B)告知乙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 2 個月內檢具護照、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等相關資料,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C)告知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配偶)家庭暴力,並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
(D)由於乙表明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無法取回,因此甲乃聯繫乙住(居)所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陪同乙取回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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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740), C(1185), D(167), E(0) #2353578

詳解 (共 5 筆)

#4498464

外國籍配偶:告知被害人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護照、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其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受驅逐出國處分。受理申請時發現其檢附證件不齊全時,應請其儘速補正;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大陸配偶: 告知大陸配偶如須辦理居(停)留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而遭限期離境或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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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472

(A)由於乙的中文溝通能力不佳,因此評估須尋求通譯人員到派出所協助,甲除製作相關書面紀錄,並應記載協助之通譯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

 

正確

 

(B)告知乙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 2 個月內檢具護照、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等相關資料,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前30日內


(C)告知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配偶)家庭暴力,並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 

 

正確

 

(D)由於乙表明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無法取回,因此甲乃聯繫乙住(居)所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陪同乙取回相關資料

 

正確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3158

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點 第 1、2、3 項、第 4 點 第 1 項、第 4 點 第 2 項、第 5 點

 

 

三、發現或處理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若語言無法溝通時,應尋求通譯人員協助

(A) 

 

(二)製作相關書面紀錄,並應記載協助之通譯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

(A)

 

(三)告知被害人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檢具護照、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1),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其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受驅逐出國處分。受理申請時發現其檢附證件不齊全時,應請其儘速補正;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B)

 

四、發現或處理大陸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知大陸配偶如須辦理居(停)留者,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檢具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1),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而遭限期離境或強制出境。

 

 

(二)告知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其配偶)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1人為保證人。

(C) 

 

五、發現處理大陸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被害人若表明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無法取回,得依被害人之請求聯繫住(居)所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陪同被害人取回,如相對人妨礙、規避或拒絕交還,警察分駐(派出)所應協助出具報案證明,被害人得檢附居留申請書、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1)等相關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註銷無法取回之證件,及申請補發新證件。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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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664

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三點 第三項

告知被害人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護照、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其配偶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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