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甲乙二人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19年間和平、公然、繼續通行丁 所有之B地,即以B地供A地便宜之用;丙亦未行使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對甲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B)丁必須對甲乙丙三人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始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C)丁對甲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亦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D)丁對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二人不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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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705), C(160), D(401), E(0) #2396927

詳解 (共 4 筆)

#4213762

第 852 條 第三項

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B) 丁對甲或乙起訴,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及於全體
(D) 丁對丙(非行使不動產役權之人)不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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