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 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多少比例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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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25), C(1345), D(24), E(0) #63967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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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7 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
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
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
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
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
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
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
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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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56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之規範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
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
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
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
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和之五分之一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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