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
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根據內政部訂定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下列 之人:①路過之民眾 ②遭歹徒挾持之人 ③休假中但見義勇為之警察人員 ④單純與犯罪嫌疑 人或行為人同車而無意思聯絡之人 ⑤有協助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拒捕、脫逃犯意聯絡之人,那 些是本項所稱之第三人?
(A)僅①②③④
(B)僅①②③
(C)僅①②
(D)①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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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3), B(236), C(158), D(145), E(0) #3255339
統計: A(2973), B(236), C(158), D(145), E(0) #3255339
詳解 (共 4 筆)
#6223240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
二、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①路過之民眾
②遭歹徒挾持之人
③休假中但見義勇為之警察人員
④單純與犯罪嫌疑 人或行為人同車而無意思聯絡之人
⑤有協助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拒捕、脫逃犯意聯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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