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A 上市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董事 9 名,其中包含 3 名獨立董事甲、乙、丙。然而因為發生經營權
爭奪情事,有獨立董事甲與 4 名非獨立董事,遭支持市場派之股東提案解任,並於 A 公司股東
常會決議通過此一解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關於公司董事會組成,皆明文規定設置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B)A 公司應自決議解任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C)A 公司應於隔年股東常會補選董事
(D)若 A 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補選,可處以行政罰鍰
統計: A(17), B(111), C(90), D(220), E(0) #1858896
詳解 (共 6 筆)
公司法第201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法第217-1條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證券交易法第14-2條第五項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至少兩席)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證券交易法第26-3第七項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非公開發行公司 | 公開發行公司 | |
| 獨立董事缺額不足2人 | X | 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 獨立董事全部解任 | X | 事實發生60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 董事缺額不足5人 | X | 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 董事缺額不足1/3席次 | 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事實發生60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 監察人全體解任 | 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事實發生60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回覆5F
首先此題目說A公司為上市公司,故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3條: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A和B回覆:章程董事應包含獨立董事和一般董事,沒有分開計算。
若要單獨看獨立董事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4-2條: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舉例:
章程規定獨立董事最少3人,因為甲解任,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章程未規定獨立董事最少人數,依證券交易法第14-2條,獨立董事最低人數2人(章程董事席次9人,最低獨立董事2名友達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故A公司獨立董事還有乙和丙,故無需補選獨立董事。
C回覆:法條是「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不是「董事剩餘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故是指董事缺少3人(9*1/3),就須於事實發生日起60日補選之,並非董事剩餘3人才60日內補選之。
故題目董事解任5名≧ 3名,於事實發生日起60日補選之。
D之罰則為證交法178第一項第2款及第9款
(A)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關於公司董事會組成,皆明文規定設置之董事不得少於五人(證券交易法第26-3條)
(B)A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證券交易法第26-3條)
(C)A公司應於隔年股東常會補選董事(因董事人數缺額達三分之一,故適用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章訂席次之1/3是指用9人計算,為3人
因原6人非獨立董事-解任4人=2人,未達上述3人才需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嗎?
想確認兩個個問題:
A.請問獨董不會跟董事混合算嗎?因為獨董也是董事吧??
若9人(3獨董 6非獨董)扣除解任(1獨董 4非獨董)
剩餘4人(2獨董 2非獨董)
1.若單獨只看非獨董剩餘2人,確實未達章訂1/3之3人,故需60天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2.而全體董事包含獨董共剩餘4人,還超過章訂1/3人,最多只是因為少於公發所訂最少5董事,故於下一次股東會補選
B.”章訂”是指包含獨董的總數量,還是不含獨董呢?
應用9人,還是非獨董6人去計算呢?
C.剛剛再看了一次公司法201條「董事缺額達1/3」
是否指的是解任的共5人,大於章訂9人之1/3(3人)
所以才選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呢?
讀到有點錯亂,再請各位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