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B)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C)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D)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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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70), C(596), D(4235), E(0) #1776374
統計: A(184), B(170), C(596), D(4235), E(0) #1776374
詳解 (共 3 筆)
#4228993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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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854
(D)公寓大廈之停車位,[就是]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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