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時,
下列何者非屬得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之要件?
(A)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
者
(B)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
(C)經促請其改善,於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D)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住戶有下列情...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