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 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 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B)起造人依法完成點交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 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C)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 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D)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所應提列之一定比例或金額, 其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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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646), C(3675), D(546), E(0) #1776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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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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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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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859

(C)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委會就公寓大 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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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6065
第三項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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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56145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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