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要求醬油產品應於包裝明顯處,依其製程標示,何者不正確:
(A)速成
(B)水解
(C)化學
(D)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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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54), C(283), D(32), E(0) #291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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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479
(C)化學 ➡ 混合(調合)衛生福利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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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2023
應在包裝明顯處標示速成、水解、混和(調和)或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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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468

法規名稱: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醬油,指以大豆、脫脂大豆、黑豆及(或)穀類等含植物性蛋白質之原料,以本規定所列加工方式,可添加食鹽、糖類、酒精、調味料等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之產品。
三、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所得之胺基酸液,經添加醬油醪、生醬油等再經發酵及熟成所製成者,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速成」字樣。
四、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所得之胺基酸液,經發酵製成者,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水解」字樣。
五、混合二種(含)以上醬油製成者,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混合」或「調合」字樣。
六、包裝標示其製程為「釀造」字樣者,應以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經製麴發酵製成,且總氮量應達每一百毫升零點八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氮量達每一百毫升零點五公克以上)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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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5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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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7年3月8日公告「包裝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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