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防制洗錢專責主管於充任後三個月內可以用參加認定機構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防制洗錢訓練課程且取得證書為 資格條件
(B)防制洗錢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專責主管同意之十二小時外部防制洗錢訓練課程
(C)銀行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或相關單位舉辦十小時以上防制洗錢訓練課程
(D)銀行董、監事每年應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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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165), C(2684), D(195), E(0) #2397912

詳解 (共 4 筆)

#4317342

(C)銀行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或相關單位舉辦12小時以上防制洗錢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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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069
規名稱: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9 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
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
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
一,金融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
結業證書者。但已符合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
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
資格條件。
三、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照者。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
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七條第一項專責主
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
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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