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非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A)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B)當事人受破產宣告
(C)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其中一人死亡
(D)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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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174), C(1409), D(113), E(0) #2455084
統計: A(188), B(174), C(1409), D(113), E(0) #2455084
詳解 (共 6 筆)
#5418646
【當事人死亡】-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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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權 |
不因當事人死亡或破產而消滅 |
民訴7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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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死亡 |
裁定駁回 |
249條1項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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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死亡 |
1、無委任訴訟代理人-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承受以前,當然停止。 |
16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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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不當然停止,但得裁定停止。 |
17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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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離婚、撤銷婚姻之訴-視為訴訟終結 |
家事法5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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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035
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代死亡、代理權消滅)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 174 條
I 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II 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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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844
172第二項是要「全體」喪失資格才會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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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935
(C)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其中一人死亡→其他未死亡之被選定人得續行訴訟,因此非當然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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