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所定「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A)民眾個人之戶籍資料
(B)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時選票上之圈選內容
(C)民眾個人之入出境資料
(D)警察機關之電腦刑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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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4288), C(208), D(317), E(0) #2988023
統計: A(175), B(4288), C(208), D(317), E(0) #298802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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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月1日召開第14次刑事庭會議,就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之「亮票行為」作成決議。決議內容略以:
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下稱公務秘密)而言。且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係議員依規定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自由行使其投票權所形成之秘密,並非國家基於政務或事務所形成之秘密。議員投票圈選之內容僅涉及個人政治意向及理念,屬於議員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內涵,自非屬上開公務秘密。議員於選舉正、副議長時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亮票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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