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有關補償之敘述何者
錯誤?
(A)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B)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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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497), C(7580), D(400), E(0) #2353514
統計: A(561), B(497), C(7580), D(400), E(0) #2353514
詳解 (共 4 筆)
#4571769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
,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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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7274
職權行使為公法上之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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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247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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