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繼承人之特留分與遺贈之扣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B)被繼承人之父母無自行生活能力者,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二
(C)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 扣減之
(D)被繼承人之祖父母與被繼承人生前共同居住者,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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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5), C(642), D(62), E(0) #2780695

詳解 (共 4 筆)

#5142621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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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135
(A)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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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366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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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635
依第1223條之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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