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司已全權委任代理人者,行政機關得選擇向該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送達
(B)如公司之代表人有數人,行政機關對該公司為送達者,得向其中一人為之
(C)對於我國駐外國代表處之秘書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行政院為之
(D)對於駐我國有治外法權之外國大使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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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7), B(3107), C(130), D(2425), E(0) #2052370
統計: A(657), B(3107), C(130), D(2425), E(0) #2052370
詳解 (共 8 筆)
#3595415
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B)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 71 條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A)。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第 87 條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C)為之。
第 90 條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D)不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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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259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A)。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C)為之。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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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1313
回rickin0214 摩友
您回答的法源 行政訴訟法所帶條號,
看起來都是行政程序法唷!
您應該是筆誤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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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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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107
所以A是錯在不能選擇,一定要跟代表人送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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