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者非現行洗錢防制法內容?
(A)必要時,法務部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受規範機構使用現金以外的支付工具
(B)提供我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的法源依據
(C)允許我國協助他國執行財產沒收
(D)設置定期經費制度,支付洗錢防制政策推行、培訓、國際合作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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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2585), C(461), D(184), E(0) #1974343
統計: A(381), B(2585), C(461), D(184), E(0) #1974343
詳解 (共 2 筆)
#5331656
◎「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INTERPOL) 「國際刑警組織」成立於1923年,總部位於法國里昂,現有194個會員國。該組織1984年大會屈服於中國大陸入會所附無理條件,以致我國在該組織之會籍為其所取代。臺灣做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有意願與能力參與如INTERPOL之國際安全體系,以具體行動及專業參與,為全球打擊恐怖主義及跨國犯罪貢獻心力。臺灣盼以觀察員身分參與INTERPOL並作出具體貢獻,藉由以觀察員身分參與INTERPOL會議、活動及機制,臺灣將得以直接參與國際安全體系情資分享,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及跨國犯罪,並與各國刑事警察機關共同維護全球治安防護網。 白話:受阻於大陸,無法參加國際刑警組織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Laundering, FATF)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成立於1989年,總部設在法國巴黎,現有39個會員,旨在打擊國際洗錢犯罪,設立相關規範與策略。該組織所制訂之「四十點建議」(Forty Recommendations)及「關於恐怖主義財源之九點特別建議」(Nine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on Terrorists Financing)為國際反洗錢工作之準則。我國雖非FATF會員,惟自2006年起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會員身分參與FATF會議。 白話:受阻於大陸,無法參加FATF ◎「亞太洗錢防制組織」(The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亞太洗錢防制組織」成立於1997年,秘書處設於澳大利亞雪梨,現有41個會員。旨在有效執行及強化國際打擊洗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份子之國際標準。我國為創始會員之一,2008年至2010年擔任政策指導工作小組北亞區代表,2010年加入「捐贈與技術協助工作組」(DAP),並自2011年起參與APG提供其太平洋島國會員及觀察員提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份子能力之計畫。 白話:可以用APG觀察員身分參與計畫 ◎「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 EG) 「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成立於1995年,秘書處設在加拿大渥太華,旨為防制跨國洗錢犯罪,促進會員間加強防制洗錢相互合作與資訊分享。該組織由各國「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組成,我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 AMLD)負責。 我國於1998年加入EG,積極參與其年會及各項工作小組會議,與各會員國互動良好,除擔任「聯絡發展工作小組」(Outreach Working Group, OWG)成員,我並為越南、柬埔寨、寮國及尼泊爾之入會輔導國,提供相關技術協助。每年我均藉此管道推動與其他會員國簽署雙邊防制洗錢合作協定或備忘錄。我並自2014年起同意捐助EG「訓練工作組」(TWG)與相關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合作舉辦教育訓練計畫。 白話:簡言之我國是艾格蒙聯盟的會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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