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於民國 102 年最新修訂版第三條對「智能障礙」的界定,除心智功能明
顯低下的條件外,下列哪一位學生的能力欠佳問題才符合鑑定基準的規定?
【甲】工作能力,【乙】溝通能力,【丙】社會技巧,【丁】生活自理,【戊】學習低成就。
(A)甲 + 丙 + 丁。
(B)乙 + 丁 + 戊。
(C)丙 + 丁 + 乙。
(D)丁 + 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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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933), C(442), D(139), E(0) #2007319
統計: A(102), B(933), C(442), D(139), E(0) #2007319
詳解 (共 5 筆)
#3415177
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丁)、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乙)、社會人際與情緒行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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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333
想問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不能解釋成選項C的社會技巧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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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5456
11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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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在發展階段,其心智功能、適應
行為及學業學習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行為及學業學習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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