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規定,各級政府為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負有下列何種義務?
(A)應給予免繳納學雜費之優惠
(B)應廣設獎學金名額
(C)應給予大學入學之名額保障
(D)應給予大學入學考試之成績計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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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619), C(34), D(15), E(0) #3705437
統計: A(386), B(619), C(34), D(15), E(0) #3705437
詳解 (共 6 筆)
#7227282
依憲法規定,各級政府為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負有下列何種義務?
(A) 應給予免繳納學雜費之優惠❌
這是針對六歲至十二歲國民受基本教育的規定(《憲法》第160條第1項),並非針對「學行俱優無力升學」者的特定憲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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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60 條 1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2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
(B) 應廣設獎學金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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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第 161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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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十三歲以上想要繼續升學(如高中、大學)但家境清寒、品學兼優的學生,憲法明文規定的扶助方式是「應廣設獎學金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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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61 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
(C) 應給予大學入學之名額保障❌
(D) 應給予大學入學考試之成績計算優惠❌
憲法並未規定要給予入學名額保障或加分優惠,這些通常屬於法律或行政命令層級的特殊政策(如原住民升學保障等),並非憲法針對清寒學生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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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217
憲法依據與政府責任
- 憲法增修條文第161條: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這是政府最直接的法源依據。
- 教育機會均等:憲法保障國民受教育機會平等,政府有責任消除因經濟弱勢導致的升學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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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209
憲法第 161 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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