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個人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B)法院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法院得就行政命令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D)法院得就判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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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708), C(60), D(68), E(0) #3705444
統計: A(164), B(708), C(60), D(68), E(0) #3705444
詳解 (共 5 筆)
#7220141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官個人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雖然是由法官撰寫聲請書,但法律主體是「法院」(合議庭或獨任庭),而非「法官個人」。
- 此外,聲請時必須先由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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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B) 法院得就法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法官在審判時受「法律」拘束,若認為該「法律」違憲,法官無權自行拒絕適用,必須由法院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法規範憲法審查),請求宣告該法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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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得就行政命令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依據釋字第 137 號、第 216 號解釋意旨,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審查權。
- 如果法院認為行政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可以直接拒絕適用(排斥適用),並不需要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 因此,此選項不符合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聲請要件(無聲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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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院得就判例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現行制度下,「判例」已不再視為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的法規範。
- 若過往判例見解有違憲之虞,法院可依法律確信進行裁判,或透過針對該判例所依據之「法律」進行聲請,而非直接針對「判例」本身聲請法規範審查(那是人民針對裁判聲請憲法審查的範疇)。
- 且同選項 (C) 之理,若非法律位階,法院多可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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