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被羈押之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不涉及下列何種權利或原則?
(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言論自由
(C)人身自由
(D)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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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77), C(198), D(248), E(0) #3705439

詳解 (共 7 筆)

#7227996
被羈押之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不涉及下列何種權利或原則?
(A)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1. 這是公平審判的基石。
  2. 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羈押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強烈的手段,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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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言論自由❌
  1. 言論自由憲法第 11 條)是指人民有發表意見、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雖然被告在法庭上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但這在法律上被歸類為 「防禦權」「聽審權」 的一部分,而非廣義的言論自由。
  2. 題目詢問的是「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的內涵。對於被羈押的被告而言,公平審判的核心在於「程序正義」「如何有效防禦自己以爭取清白」,而非單純的意見表達自由。
(C) 人身自由✔️
  1. 羈押本身就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2. 公平審判權利的存在,正是為了確保國家機器在剝奪被告人身自由時(例如羈押、判刑),是經過審慎、合法且公平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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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防禦權✔️
  1. 釋字第 654 號解釋特別強調,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包含被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

  2. 對於受羈押之被告,其身體自由已受拘束,若無法與辯護人(律師)自由溝通,將無法行使防禦權,進而導致審判不公平。因此,防禦權是公平審判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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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926

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主要涉及程序性保障,以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確保政府在剝奪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遵循公正的程序,是公平審判的核心要素。
人身自由羈押本身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公平審判原則要求即使在羈押期間,被告的訴訟權利(例如獲得辯護律師協助)仍應受到保障。
防禦權:指被告在訴訟中能夠充分行使防禦的權利,包括選任辯護人、獲得證據、進行詰問等,這是實現公平審判不可或缺的權利。
言論自由雖然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但它與「被羈押之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這個訴訟程序的核心保障沒有直接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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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569
正確答案:(B) 言論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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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013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言論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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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585
本題詢問被羈押之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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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222
被羈押的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主要涉及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訴訟權(憲法第16條)及充分防禦權(例如選任辯護人、有效協助的權利),但不直接涉及工作權(憲法第15條),雖然羈押可能間接影響工作,但工作權保障是獨立的憲法原則,且允許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受限制,故工作權與公平審判的核心不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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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829

人身自由方面: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人身自由)

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防禦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而釋字654的自由溝通權是屬於保障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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