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於其證明有效期限屆滿時,應檢附完成訓練至 少多少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A) 20 小時
(B) 30 小時
(C) 40 小時
(D) 6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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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1), B(493), C(34), D(8), E(0) #1167718

詳解 (共 7 筆)

#3046543
有效期滿「時」,20個小時;有效期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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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592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 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前二項登錄及發證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經紀營業員之 訓練資格、課程、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14 條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 。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第 15 條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 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 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 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訓練課程範圍及廢止認可條件 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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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087
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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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773

屆滿「時」「重新」
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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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460

**Q1: 不動產營業員證照過期了,我需要重新考試嗎?**

**A:** 不用重新考試!根據現行法規,不動產營業員證照並沒有「永久有效」的說法。所有證照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故被註銷或其有效期限屆滿(過期1日)後即已不具營業員資格,如欲重新申辦登錄,自應檢附完成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之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證明書等相關申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辦理。
白話解釋>>就是要重新上營業員「初訓」的課程!。

 

來源:https://www.isuperman.tw/%E4%B8%8D%E5%8B%95%E7%94%A2%E7%87%9F%E6%A5%AD%E5%93%A1%E8%AD%89%E7%85%A7%E9%81%8E%E6%9C%9F%E8%A6%81%E9%87%8D%E8%80%83%E5%97%8E%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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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5742
考試常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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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
30 hr
營業員
20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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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162
1.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3.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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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7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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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營業員和經紀人不要搞混 1.不動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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