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虞?
(A)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正本型錄
(B)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C)預算2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D)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在投標時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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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810), C(71), D(68), E(0) #2516078

詳解 (共 4 筆)

#4653044
(A)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三、規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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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434

ACD皆為錯誤態樣
A
型錄須為正本。
C
找不到解答
最接近為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但C為公告金額以下。
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5298號函示說明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據此,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之大小),均應符合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D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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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424
下列何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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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預算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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