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
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
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半年
(B) 1年
(C) 2年
(D)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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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748), C(104), D(222), E(0) #2516084
統計: A(152), B(748), C(104), D(222), E(0) #2516084
詳解 (共 3 筆)
#4947351
採購法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
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
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
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
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
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
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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