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 113 年 2 月 27 日公布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下列何 者不是「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的內容?
(A)運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提供錄音與報讀服務
(B) 運用住宿生管理員提供日常生活訓練
(C) 運用社工師提供親職教育訓練
(D)運用協助同學提供代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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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77), C(304), D(110), E(0) #3227945

詳解 (共 5 筆)

#6078708
(C) 親職教育訓練 → 屬「家庭支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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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030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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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344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校園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數位轉換、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輔具使用、心理及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學習與人力協助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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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校園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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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13年2月27日公布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的內容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數位轉換、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輔具使用、心理及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等。

因此,選項中不屬於「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的內容是:

(C) 運用社工師提供親職教育訓練。親職教育訓練屬於家庭支持服務,而非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根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可以獲得以下幾類支持服務:

  1. 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 提供視覺、聽覺、行動移位與擺位、閱讀與書寫、溝通、電腦等輔具服務,以幫助學生參與教育活動1

    • 運動輔具服務則支持學生參與體育課程或活動。

  2. 適性教材服務

    • 包括點字、放大字體、有聲書籍、觸覺式、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等教材,以滿足不同學生的學習需求。

  3. 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 透過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協助同學等提供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數位轉換、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輔具使用、心理及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等。

  4. 復健服務

    • 提供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服務,以支持學生的身體與心理發展。

  5. 家庭支持服務

    • 包括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轉介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等,以支持家庭照顧特殊需求的學生。

  6. 適應體育服務

    • 根據學生的體育學習需求,提供一般體育課程或經調整的體育活動,以促進學生的身體活動與體育學習。

  7. 校園無障礙環境

    • 建立無障礙教室、廁所、餐廳、宿舍、運動場所等設施,以確保學生能順暢參與校園活動。

  8. 其他支持服務

    • 根據學生的需求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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