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B)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C)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 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 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D)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 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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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38), C(230), D(28), E(0) #257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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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O性別平等法第14條(B) O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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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 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O)

性別平等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B)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
報告、評議或處分(O)

性別平等法第35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O)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C)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 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 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X)

性別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D)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 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二年為限(O)

性別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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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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