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證券交易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專業人士對
於發行人之相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亦得依股東之申請,認為有必要時,進行上述檢查。此一
檢查所生之費用應由下列何人負擔?
(A)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主管機關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由股東負擔
(B)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被檢查人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由股東負擔
(C)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被檢查人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仍由被檢查人負擔
(D)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主管機關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仍由主管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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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8), C(340), D(3), E(0) #1858898
統計: A(30), B(48), C(340), D(3), E(0) #1858898
詳解 (共 1 筆)
#3241281
證交法
第 38-1 條
(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
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及
有關書表、帳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
負擔。
(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
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就發
行人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前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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