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管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B)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C)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D)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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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535), C(319), D(7594), E(0) #2353515

詳解 (共 4 筆)

#407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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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095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A);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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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C)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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