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務員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之懲戒處分,得向下列何者提起第二審 上訴?
(A)最高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D)懲戒法庭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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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2), D(15), E(0) #3865948
統計: A(2), B(5), C(2), D(15), E(0) #3865948
詳解 (共 3 筆)
#7346881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明定: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制度說明
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於民國109年(2020年)7月17日修法後,已由原先的「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所謂「一級」,係指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身即為一個審級層級;所謂「二審」,係指懲戒法庭分設第一審及第二審,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至懲戒法庭第二審。
懲戒法庭第二審依同法第66條規定,原則上採法律審,即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以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第二審由5位法官合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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