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縣議會審議縣總預算案,通過民政處預算,並附帶決議某科目預算動支前應經議會核可時,對於 該附帶決議,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A)因已逾越議會權責,縣政府應提請覆議
(B)應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C)為尊重議會,應配合執行
(D)該附帶決議屬附加條件性質,應從其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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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978), C(39), D(257), E(0) #2456112

詳解 (共 3 筆)

#4706756

附加條件:從其所定

附帶決議:依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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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 直轄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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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187
地方制度法第41條
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II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III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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