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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2932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29324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20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省、縣、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資格,源自憲法本文之規定
(B)在不侵犯核心領域之範圍內,法律對地方自治權予以限制,尚不違反制度性保障之意旨
(C)本於制度性保障,縣及直轄市就其轄內之所有事物,享有自行規劃及決定之立法與執行權
(D)為落實制度性保障意旨,縣及直轄市之自治權遭受監督機關侵害時,得循法律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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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2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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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527號 解釋文: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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