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警察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意圖自殺者,應即對其進行人身管束,以保障其生命
(B)警察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
(C)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D)警察依法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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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0), B(508), C(318), D(1078), E(0) #3254931
統計: A(3240), B(508), C(318), D(1078), E(0) #3254931
詳解 (共 6 筆)
#6135716
(A) 對意圖自殺者,應即對其進行人身管束,以保障其生命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是得不是應
(B) 警察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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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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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警察依法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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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1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A)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2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B)(C)
3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D)
1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A)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2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B)(C)
3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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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011
A: ‘’得‘’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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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525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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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342
這題考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警職法)第 19 條關於「管束」的具體規定與實務操作。
詳細解析
- (A) 錯誤點:
根據《警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意圖自殺者」,前提是必須有**「非管束不能救助其生命」**之必要時,警察才得管束。選項 (A) 的敘述過於絕對,直接說「應即進行人身管束」忽略了「必要性」的法律發動門檻。
- (B) 正確:
依據《警職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管束原因消失時,應即釋放。」這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則,當危害或危險狀態結束,強制力就必須停止。
- (C) 正確:
依據《警職法》第 1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管束時間,不得逾 24 小時。」這也是警察法規中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界限(常與社維法的拘留或刑訴法的 24 小時移送期限混淆,請務必記牢)。
- (D) 正確:
依據《警職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這是為了確保受管束人身上沒有危險物品,避免其自傷或傷人。
警察管束發動事由(警職法第 19 條)
為了方便記憶,可以將管束的對象歸納為以下四類:
|
對象種類 |
發動條件(關鍵字) |
|
瘋狂或酒醉 |
有傷人、自傷之虞或鬧事。 |
|
意圖自殺 |
非管束不能救助其生命。 |
|
暴行、鬥毆 |
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 |
|
其他危險狀況 |
有救護必要或妨礙公共安全。 |
?溫馨提醒:
在國考中,看到「應即」、「一律」、「絕對」這種強烈肯定詞的選項時,通常都是陷阱。法律往往會賦予警察「裁量權」或是設有「必要性」的門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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