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B)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D)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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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3716), C(87), D(97), E(0) #3295840

詳解 (共 10 筆)

#6191885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進入銀行竊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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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492
(B) 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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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763
略過涵攝。
  •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 § 320

    • 第 320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21 條

        •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23 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第 324 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第 322 條

      • (刪除)

  •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 28

    • ->2人以上

      • 第 28 條

        •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相關理論:劉立耕(2023),《多人涉及犯罪時,如何分配責任?——正犯與共犯的意義、類型與區分標準》,歸納如下:

            • (一)直接正犯

              • 行為人基於內心意思而支配自己的外在行為從事犯罪行為。例如A潛入B的房子偷東西。

            • (二)間接正犯

              • 行為人雖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但卻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操縱他人,使他人代為實行犯罪行為。在這三種情況下,A都是透過他人從事犯罪,因此A就是間接正犯。

              • 例如A持刀架著B的脖子,命令B持槍射殺C;A謊稱自己是屋主,叫搬家工人把鄰居家的保險箱搬走;黑道老大A命令手下去販毒。

            • 犯罪行為->分割->

              • (三)共同正犯

                • 指的是行為人並未親自完成全部的犯罪行為,而是將犯罪行為分成許多不可或缺的部分,再透過多人分工的方式,共同完成整個犯罪行為。舉例來說,A將B抓住,再由C搜刮B身上的財物,此時A、C就是共同正犯。

                •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區分實益->

              • 正犯的刑責,由個別刑法條文的內容看出

              • 教唆犯的刑責是依教唆的犯罪的刑責論之

              • 幫助犯則是得依幫助的犯罪的刑責減輕之

           

        • ->教唆

          • 第 29 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幫助

          • 第 30 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無關係->

          • 第 31 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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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082
不管日夜間都成立加重竊盜罪 所以甲乙丙丁都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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