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再審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不變期間
(B)為通常法定期間
(C)為裁定期間
(D)如有重大理由,法院得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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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0), B(117), C(44), D(145), E(0) #2988509
統計: A(1530), B(117), C(44), D(145), E(0) #2988509
詳解 (共 3 筆)
#5591274
- (A)500:I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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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389
(A) 為不變期間→民訴§500I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 為通常法定期間→非不變期間之法定期間,即為通常法定期間。遲誤時不可聲請回復原狀,如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之期間(民訴§323第2項)、第三審上訴理由書補提期間(民訴§471第1項)。惟逾越通常法定期間者,尚非直接生失權效力,而須待法院介入裁判時始生失權,故法院尚未以其訴訟行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以前,當事人之補正尚屬有效。
(C) 為裁定期間→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或受託法官酌量情形所定之期間。裁定期間並非法定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以其訴訟行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以前,其補正尚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由予以駁回(51台抗169例),如:法院命補正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之期間、遲誤民訴§529假扣押起訴所定之期間(65台抗392例)、訴訟費用之擔保(民訴§101但書)。
(D) 如有重大理由,法院得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民訴§163I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B) 為通常法定期間→非不變期間之法定期間,即為通常法定期間。遲誤時不可聲請回復原狀,如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之期間(民訴§323第2項)、第三審上訴理由書補提期間(民訴§471第1項)。惟逾越通常法定期間者,尚非直接生失權效力,而須待法院介入裁判時始生失權,故法院尚未以其訴訟行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以前,當事人之補正尚屬有效。
(C) 為裁定期間→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或受託法官酌量情形所定之期間。裁定期間並非法定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以其訴訟行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以前,其補正尚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由予以駁回(51台抗169例),如:法院命補正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之期間、遲誤民訴§529假扣押起訴所定之期間(65台抗392例)、訴訟費用之擔保(民訴§101但書)。
(D) 如有重大理由,法院得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民訴§163I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故再審期間為不變期間是不能依§163I伸長或縮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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