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照現行《師資培育法》第 3 條規定,師資生應於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下列哪一種課程未明訂於該法規中?
(A)校訂課程
(B)普通課程
(C)專門課程
(D)教育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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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9), B(842), C(282), D(203), E(0) #3122698

詳解 (共 5 筆)

#5895577
《教師法》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校訂課程在國小、國中階段,又稱為「彈性學習課程」,包含「跨領域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與「技藝課程」等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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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476
根據法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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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387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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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565

《教師法》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校訂課程在國小、國中階段,又稱為「彈性學習課程」,包含「跨領域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與「技藝課程」等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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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803

沒有校訂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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